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任免个别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决定市人民政府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决定撤销个别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出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个别代表,接受个别代表的辞职。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指导旗县级和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和有关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