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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05年5月18日乌兰察布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建设,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要坚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乌兰察布市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要听取和反映各族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代表,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牧业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工作机构。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时,通用蒙古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职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要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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