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费缴纳领取办法
(一)城市户口职工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其中,企业按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缴费年限按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职工过去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缴费年限与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办理退休手续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农业户口职工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企业按本企业上月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费;职工按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缴费。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企业缴费允许在政策规定的底线上浮,上不封顶。
2、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由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两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6%划入个人账户,4%纳入专项调剂基金。专项调剂基金主要用于养老待遇调整和超过平均寿命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支出。
3、农村户口职工年满60周岁、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额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60。特殊情况下,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养老金减发1.5%;每推迟一年,养老金增发1.5%。职工不满领取养老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不足10年去世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4、参保人患大病或绝症难以支付医疗费的,由医院和所在单位(集体)出具证明,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以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借支部分医疗费用乃至全部积累额或余额。
5、农村户口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提取使用,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四、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
(一)城市户口职工
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二)农村户口职工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迁往外地市,当地已建立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个人账户本息转入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迁入地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个人账户本息退还本人。
2、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继续执行原办法;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规定续缴。参加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养老保险,仍须按本规定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