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5〕49号 2005年5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动我市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1号)和我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太原市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如下:
一、参保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凡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为乡镇企业性质的各类企业,从2005年起按户籍分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即:城市户口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户口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乡镇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到所在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二)乡镇企业首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制定参保方案。参保方案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到当地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事宜。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包点指导的20户乡镇企业参保方案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三)乡镇企业应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将职工按城市户口、农业户口分类造册登记,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企业上月职工工资发放表、身份证复印件、《参保职工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