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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通知
(广府办函〔2005〕58号 2005年5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强化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案件的发生,确保单位内部秩序正常和社会大局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迅速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条例》是在深刻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一部重要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在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各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使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和职工普遍知晓《条例》,形成人人学习并自觉遵守《条例》的浓厚氛围。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举办各类培训班、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迅速掀起贯彻落实《条例》的高潮。各级公安机关要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指导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单位内部稳定。
  二、明确职责,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条例》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要求,确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的新机制。各级政府要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深入调查研究,大力支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认真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单位负责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要建立和完善本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制度,落实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防治安、刑事案件和各类事故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要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内保监督指导工作,对因失职、渎职,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制度、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而导致相应后果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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