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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低保资金是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对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低保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社会各界为低保捐赠的资金
  (三)低保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低保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各地要新设“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低保专户”),用于核算低保资金的收支情况。城镇、农村低保资金要分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低保专户”。
  第六条 民政部门要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所赋予的职责,认真核实申请低保救助的居(村)民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等实际情况,确定补差标准。
  第七条 建立低保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财政厅根据各地低保人数、财政补差水平、人均可支配财力等因素,结合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的数额,采取因数法、公式法核定省财政对各经济欠发达地区补助资金的数额。
  第八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省财政厅根据各级财政低保资金安排、拨入“低保专户”的情况,将省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各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低保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程序:
  (一)每年6月30日前,各级财政将低保资金拨入“低保专户”的预算拨付凭证和“低保专户”的银行对账单上报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厅对上报的有关凭证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省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各级财政“低保专户”。对于各级财政预算低保资金拨付不到位的地区,省财政补助资金不予拨付。
  第九条 建立低保工作奖励机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展低保工作成绩突出,并按照各地颁布的低保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的,省财政按上年安排补助资金数的1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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