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05〕48号 2005年5月16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关于将全省170万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的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依据当年新增应保人数、已保人数及财政补差金额数,提出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计划,足额安排低保补助资金,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省财政对14个困难地区和恩平市城镇、农村低保资金按省确认数的30%和50%的比例分别给予补助。
二、各地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将在人民银行国库新设的“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低保专户”)的开户行、开户名、账号等有关情况、各级财政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低保补助资金拨入“低保专户”的有关凭证,于每年6月30日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三、各地历年结余的低保资金要以《2005年第一季度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情况统计表(续表二)》中低保资金结余数为准,一次性全部转入新设的“低保专户”。低保资金转入“低保专户”的有关凭证也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各地“低保专户”开设情况和低保资金拨入有关凭证,要经财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盖章,由地级市财政局负责统一上报。
五、对本年度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不拨入“低保专户”的地区,省财政厅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的要求,共同做好低保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预算计划,按照实际保障对象人数,编制每月(季)实际发放保障资金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低保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承担发放的银行等单位。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保障对象名单、补助金额等情况提交承担银行等单位,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低保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和《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