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市人民政府对重点支出调增、调减时,如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基本建设支出调增,须经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或变更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调整或变更前编制方案,说明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原因、项目和数额,及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及财经工委的审查意见,作出关于预算调整或变更的相应决议。
(三)预算调整或变更决议由市人民政府执行,并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因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二)因国家、自治区政策变动而引起的市本级预算收支的增加或减少。
(三)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第二季度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上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报告提交时间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报财经工委。市本级决算草案应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列决,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动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按《
审计法》的规定对市本级预算和部门综合预算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如实、完整、及时地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财经工委对市本级财政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
(四)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情况。
(五)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对上年审计发现问题纠正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