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草案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数额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的监督方式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部门及重点项目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本级预算,包括部门综合预算执行情况汇报;每年七月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审计,由市审计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
(三)市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部门应按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预算执行情况和税收完成情况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重大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编报预算,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和实现预算决议采取的各项措施。
(二)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收入。
(三)按照批准的本级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
(四)专项资金、预备费和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五)接受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财政借贷资金的担保、使用、管理及市政府债权债务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就专项经费支出使用情况听取专题汇报,也可以组织有关代表、部门和专家进行专题评审,并提出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负责地进行整改落实,并予以反馈。市人民政府对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预算调整或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预算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调整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