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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市本级预算办法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依法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本级预算草案,由财经工委进行初审。
  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草案编制依据及说明。
  (二)市本级预算收入、支出表(科目列到类、重点支出和法定支出列到款)一般预算收支表和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支出表和基金安排的重大项目表。
  (四)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或补助支出表。
  (五)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六)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表。
  (七)经批准实行部门预算的各部门收支预算表。
  (八)政府采购计划表。
  第六条 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
  (二)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符合建立公共财政原则,是否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收入是否可靠、合理。
  (四)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重点支出安排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专项资金安排是否合理。
  (五)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六)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初步审查本级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到会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草案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委员会、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可以听取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作关于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上年度本级预算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供市本级预算收入、支出表及有关资料,由各代表团审查,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提出审查报告和关于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决议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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