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市本级预算办法
(2005年5月17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和决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依法理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包括:
(一)预算草案的编制。
(二)预算执行。
(三)预算调整或变更。
(四)决算。
第三条 监督主体及职权范围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或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决定、命令和决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级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的初审工作,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编制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或变更方案、决算草案,并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初步审查及批准
第五条 预算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