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被审计单位财务财政、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的,或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5%以上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3、对审计事项效益性评价,应在真实性、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效益性评价可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实际指标与计划指标或任期目标相比较。
本期指标与上期(或历史最高水平)或前任指标相比较。
该部门、单位指标与同类型、同规模、同行业一般水平或先进水平指标相比较。
效益评价应注重分析经济指标变化对社会指标和环境指标的影响;注重经济活动结果对社会事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效益评价使用的数据应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计核实后的数据。选用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的,应标明所使用统计数据的来源。
(二)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指标
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分为健全有效、部分健全有效、不健全无效。
健全有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在其经济活动的每个环节均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资金收付的控制制度,重大经济项目的决策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财经法规的监督检查制度,并有效执行。
部分健全有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在其经济活动的主要环节设置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不健全无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在其经济活动的主要环节均未设置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相应的替代措施;或者虽然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实际上未有效执行。
(三)主要经济目标评价指标
以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目标为基础进行评价。
1、实际完成指标与预算(计划)指标或任期目标相比较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现任完成实际指标与上期(或历史最高水平)或前任实际指标相比较,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工作实绩;
3、同行业相比较(所占的位置)同类先进单位达到的经济水平或行业平均水平相比较,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业绩。
(四)重大经济决策评价指标
依据重大经济决策的合法性、程序合规性和决策实施的效果作出评价。重大经济决策主要包括:
1、重大投资项目;
2、资金出借;
3、大额资金的使用;
4、大额设备的采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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