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湖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7日)
各县委、县人民政府,各区委、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湖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办法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 2005年5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根据《
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事实和财经法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的结论性评价。
第三条 审计评价目标
(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决策权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重点揭露未经集体讨论,个人违规决策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促进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民主化,落实决策责任制。
(二)对领导干部履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执行权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跟踪和促进国家政策执行,促进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三)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管理权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检查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重大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促进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重视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重大的错弊和损失。
(四)对领导干部任职部门、单位财政财务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绩效情况,尤其是重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重大经济活动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揭露重大损失浪费,促进提高经济效益。
(五)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