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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人代表、办公地址等,要在30天内报市经贸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要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企业上年度经营和发展情况及需要市经贸局协调的问题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市经贸局,并填报企业年审表(详见附件4)。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并由市经贸局收回企业相关证书和书面知会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被除名后不再享受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资格,事后经查证核定的;
  (三)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和提交年度报告的;
  (四)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制订并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制订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大纲
     2.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申报表(略)
     3—1.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原则考评指标(略)
     3—2.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综合评价指标(略)
     4.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年度审查表(略)

  附件1:

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大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资本构成、隶属关系、企业在行业内的经营发展情况等。
  2、企业地址及员工队伍构成情况。
  3、企业财务状况,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所有者权益、自有资金和企业销售收入、利税增长率等指标,以及企业的银行信用等级、近3年的贷款融资情况。
  4、企业管理体系、实施标准化状况。
  5、企业环保、消防、安全、节能、卫生状况及社会效益。
  二、企业产品、生产技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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