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东府办〔2005〕34号 2005年5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印发市经贸局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4〕67号)要求,我市重点扶持20家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特制定《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装备制造业20家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装备制造业20家重点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自主创新与消化吸收相结合,整机与系统成套优先,兼顾行业现实与潜力、共性与个性、内源与外源统筹考虑”三个大原则,目标是加快我市装备制造业发展,夯实我市制造业基础,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设现代化制造业名城。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全部产品或主导产品应属装备制造业产品,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东莞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实施意见》以及我市《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
第五条 我市装备制造业的范围为:
(一)通信设备和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二)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三)专用设备制造业(含医疗设备);
(四)通用设备制造业;
(五)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六)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七)金属制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除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3年以上,企业总部或研发机构设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合法的企业营业执照,有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三)从事本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列举的一种或多种装备制造业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四)拥有自主品牌或独有的专利技术,工艺技术成熟,产业化能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