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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屯溪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或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实行重置价安置的;
  (五)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六)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第三章 建设管理要求和标准

  第九条 对不同区域农民建房的建设管理要求:
  (一)近期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
  1.本区域内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房屋不得翻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
  1.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一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
  2.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的前提下拆除重建。
  (三)依据规划可以保留现状的农村居民点但需进行整治改造的,可以在对原居住点进行统一规划后适当新建和改造。
  上述不同区域的划定,由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与区政府定期公布。
  第十条 不同情况下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
  (一)位于城市建成区主要从事非农产业的
  1.此种情况下农民建住房一律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每户参考建筑面积120平方米~140平方米,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70平方米~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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