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规定
(马司〔2005〕26号 2005年5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
(一)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三)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四)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
(五) 其他确实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可以扩大为法律援助对象:
(一)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五保户、特困户、灾民;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员;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下的人员;
(四)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的农村村民。
第三条 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范围: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五)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的;
(六)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有下列情形,经当事人申请,可以扩大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一)因身体遭受不法侵害,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
(二)因虐待、遗弃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
第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