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5〕75号 2005年5月18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76号)精神,做好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运力投放,维护市场稳定
(一)控制运力投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对热点、难点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加强对运力投放的监控,严禁盲目投放运力,以确保市场稳定;认真调查出租汽车市场供求状况,建立切实有效的总量调控机制,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时原则上不再新增运力。绍兴市区和绍兴县的出租汽车新增额度由市、县出租汽车协会或道路运输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绍兴市交通局和绍兴县政府协商一致,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交通局组织实施。其它各县(市)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供求情况提出新增额度,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实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新增运力的投放工作,具体投放办法由市交通局制定。
(二)鼓励规模经营。各县(市)要引导经营户通过联合、兼并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发挥规模效应,逐步改变经营主体多、小、散、弱的状况,促进规范管理、规范经营。
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限期使用制,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年限最长为6年(2003年1月1日前投放的车辆仍为8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辆,应立即退出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回,其运力指标按新增运力投放方法实行统一投放。
1、线路经营权使用期满;
2、车辆报废;
3、违反经营使用承诺;
4、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
(二)各县(市)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但经营权出让金额过高的,要适当降低。经营权出让金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万元,在取得经营权时一次性缴纳,具体标准分别由各县(市)政府和市交通局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其中绍兴市区和绍兴县的标准要一致)。出租汽车在核定的经营年限内因故提前中止使用的,应退还剩余年限的经营权出让金。经营权出让金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其中直接用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不少于30%,其余部分用于出租汽车基础设施的改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