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转乌鲁木齐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按规定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六)停车场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
  (七)按规定设置停车场标志、施划停车场标线,并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八)维持停车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九)禁止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损坏的车辆停放;
  (十)按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经营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三)不得在停车场内试车、洗车和修车;
  (四)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农用运输车辆除外);
  (五)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可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暂停或关闭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决定,并视具体情况退还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缴纳的城市道路占用费;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一)因城市道路大修改造或工程建设,需要挖掘临时占道停车场占用的城市道路的;
  (二)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占用的城市道路下埋设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
  (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发生变化,临时占道停车场的设置影响交通的。
  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自作出暂停或关闭临时占道停车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单位应当每季度统计停车位使用率、设施完好状况等情况,并在下一季度5日内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期满或关闭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要在公共广场和空地、道路等临时停放车辆的,承办单位提前3日报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审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于批准当日将相关审批手续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备案。
  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尽快疏导车辆离开,恢复交通通畅。
  第二十二条 市政市容、公安交通、发展和改革、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对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的咨询和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