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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遵义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遵府办发〔2005〕59号 2005年5月18日)


  为进一步调动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切实规范和加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范围
  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县、区(市)完成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情况纳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以年初市人民政府下达到有关县、区(市)的全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计划为考核目标。
  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被考核对象。
  二、考核的主要内容
  有关县、区(市)完成当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并完成其它管理指标得100分。其中:征收任务70分,基金解缴20分,统计报表5分,财务管理5分。未完成征收任务和未足额上缴基金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预算扣缴,并不能参与评奖。
  1、征收任务
  有关县、区(市)完成全年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任务得70分,未完成任务按比例扣分。
  当年得分=实际完成数(万元)/全年任务数(万元)×100%×70分
  2、基金解缴
  有关县、区(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时按比例将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分别解缴省、市级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发生挤占、挪用等情况取消奖励资格,少缴扣10分,缓缴扣5分。
  3、统计报表
  有关县、区(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按月准时、真实报送征收统计报表。对不报的取消评奖资格,迟报、缺报、数据不准等每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财务管理
  根据《贵州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有关县(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基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违反该规定,缺一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专用票据,未使用专用票据的取消评奖资格。
  三、奖励资金来源
  按照市人民政府年初下达的征收任务,年终依据本办法对有关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奖励。由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从本级留存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2%和超额上缴市级部份提取10%作为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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