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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9、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各地要建立或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形成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10、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要结合实例向公众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提高公众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
  11、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与技术的培训,把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1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的监督管理。在查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时,应查验对节能的审查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未进行建筑节能审查或经建筑节能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13、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推进节能建筑性能测评工作,认真开展对节能建筑及部品的检测。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报告制度,掌握分析建筑节能进展情况。
  1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各地每年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的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对问题突出的项目或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凡建筑节能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所涉及的城市不得参加 建设部组织的“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和我省组织的“八闽杯”的评奖,已获奖的应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将撤消获奖称号。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项目不得参加建设部和省的各类科技试点示范工程、国家康居住宅小区和省优秀住宅小区等项目的申报,不得参加建设部的“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和我省的“闽江杯”、“优秀设计”等奖项的评奖。
  15、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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