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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二、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和任务
  1、随着城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新建建筑将继续保持一定增长势头。在发展过程中,必须考虑能源资源的承载能力,注重城镇发展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把推进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城乡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2、开展建筑节能工作,需要兼顾近期重点和远期目标、城镇和农村、新建和既有建筑、居住和公共建筑。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应抓好城市新建居住建筑进一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7月1日以后还应抓好新建公共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工作,同时大力提倡在新建和既有建筑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和各类节能新产品,有条件的设区市应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方案的研究,为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累经验。
  (二)明确各方责任,严格执行标准
  3、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所售商品住房的结构形式及其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4、设计单位要遵循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按照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单列是否符合节能标准的章节。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6、施工单位要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图纸、降低节能设计标准,要积极探索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
  7、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现行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对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以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的有效性进行复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8、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节能建筑进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以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的有效性进行抽查,加强节能建筑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环节的质量监督,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予出具监督报告。
  (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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