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城镇困难人群住房保障办法。房管部门要根据《苏州市市区居民低保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苏府[2003]126号)文件精神,对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视不同情况落实公房廉租租金、发放租房补贴金、拆迁一次性购房补贴、提供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措施。同时,各市、区要出台农村困难人群住房救助制度,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帮助困难人群新建、改造、维修住房。
(七)建立临时救济制度
各地要在街道、乡镇设立临时救济资金,对因天灾人祸造成的暂时困难对象,视不同情况给予应急性临时救济,经费由财政预算、慈善资金统筹解决。城区各街道每年要设立不低于10万元的临时救济资金,其中市、区财政安排60%,市、区慈善资金资助40%。
(八)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
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文件精神,对符合当地政府救助条件的家庭,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免除经济状况审查,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时,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
(九)其他救助制度
根据苏州市《城镇低保实施办法》的规定,自来水、供电、燃气等部门要继续深入做好困难家庭水、电、气的救助工作。
四、保障措施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健全组织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财政、卫生、劳动社保、教育、房管、发展改革、农办、工会、司法等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真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体系。
(二)充实基层力量。各地要加快街道(镇)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基本保障体系的意见》(苏府[2004]93号),在街道(镇)建立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已建立平台的,要充实队伍,保证工作经费;尚未建立的必须在年内组建完成。社区和村要配备协理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证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