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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本人按低保标准金额救助,血友病转为艾滋病患者按标准的200%金额救助。
  (三)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1.加大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力度
  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城乡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力度。市区在《苏州市市区困难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苏府[2004]37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适度提高医疗救助标准。自2005年6月起,市区低保和低保边缘两类救助对象(包括市区农村低保户中的尿毒症患者)凭卫生部门发放的医疗救助IC卡,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
  (1)门诊药费减免70%,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600元(精神病人门诊药费减免80%,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他费用减免70%。
  (2)住院药费、检查、手术等费用减免80%。
  (3)尿毒症病人门诊透析(血透和腹透)治疗费用减免95%。
  (4)肿瘤、白血病病人门诊化疗费用减免90%。
  各市和有关区也要参照以上做法,建立健全城镇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苏州市农村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苏府[2003]174号),规范操作,简化手续,足额兑现。
  2.提高社会医保水平
  劳动社保部门要逐步提高医保个人账户水平,加大对参保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力度,扩充药品目录,减少个人自负比例。
  (四)健全教育救助制度
  教育部门要全面实施对特困人群的教育救助,落实民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4]151号)和苏州市《城镇低保实施办法》、《农村低保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在公办中小学中:对城乡未成年的“三无”、“五保”对象,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对城乡低保户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在非义务教育期间,学费减免50%以上或酌情全免。
  (五)拓展就业援助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再就业渠道,扩大公益性岗位,对符合规定的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市区自2005年6月起,将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社会保险补贴每人每月323元;调整服务类等五类企业及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男性为45周岁以上、女性为35周岁以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鼓励区、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大龄就业群体的实际困难,达到“充分就业社区”标准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
  (六)巩固住房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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