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苏府〔2005〕51号 2005年5月17日)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水平,促进高水平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实现“两个率先”和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加快健全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济、社会帮扶、慈善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管理社会化、组织网络化、保障法治化,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是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落实相关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扎实推进。
  标准有别,分类施救。建立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目标明确,方向一致,规范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框架。从实际出发,对困境中的不同群体、不同对象,将根据不同的困难程度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办法和救助标准。
  公平公开,规范管理。将救助的对象、条件、内容、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动态管理,使社会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
  城乡联动,整体推进。将社会救助工作覆盖到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和谐发展。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
  凡苏州市户籍家庭和人员,符合“三无”,“五保”、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和临时救济条件的,均可纳入当地政府的救助范围,并根据有关政策得到不同项目的救助。
  (一)“三无”、“五保”对象。指城乡居民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对象,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可得到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五个方面的政府供养。
  (二)城乡低保对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对象(包括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人),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可得到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救助。
  (三)低保边缘对象。指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下的符合特定条件的两类困难对象:一类是患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的困难对象本人和经市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含重症精神病人),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可得到生活、医疗、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救助;另一类是经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凭工会发放的《特困职工救助证》,可得到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救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