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否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否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按照规定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按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已建立了“窗口式”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办公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否已建立了行政许可的听证、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
(五)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是否全部上缴财政。
二、组织领导
《
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抓好落实。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一)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各部门按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同时完成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督促检查工作。自查工作结束后,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本地本部门自查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2005年6月中旬,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的实施情况和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自查报告、查阅案卷和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行政相对人、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组织好这次检查,把这次检查作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改善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二)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把这次检查作为再次学习、宣传《
行政许可法》的过程。要注意深入群众,向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并借这次检查的机会向广大群众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