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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巢政办〔2005〕13号 2005年5月19日)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加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金征收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市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出租获得的收益,每年应按规定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出让金收取范围和标准的补充通知》执行。如市区基准地价调整,土地级别、收取标准发生变化的,按新的级别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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