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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本年度管理费提取标准=本年度预计管理费合理支出数—本年度预计的各项经营性收入、非经营性收入—总机构上年度管理费税后结余
  (二)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数额。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按其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提取。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自身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并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的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2.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3.技术开发费。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六)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对应由下属企业负担的房租、水、电、气等不可分割的费用,应按企业间的正常财务关系进行核算,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
  三、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
  内容应包括:
  1.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说明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2.上一年度税务机关批复的总机构管理费数额、总机构当年预计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情况、上一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后结余数额;
  3.当年计划提取管理费金额及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如计划提取管理费数额超过上一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数额的,总机构还应说明下属企业当年预计合计收入、预计合计利润比上年增减比例。
  (二)总机构和下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总机构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四)按规定报送以下表格: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表》
  2.《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支出情况表》
  (五)凡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总机构管理费,其申请报送的资料,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本着“便捷”的原则,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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