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管理费提取标准=本年度预计管理费合理支出数—本年度预计的各项经营性收入、非经营性收入—总机构上年度管理费税后结余
(二)总机构当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数额。
(三)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采取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四)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按其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提取。
(五)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总机构自身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并应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对一些特殊项目,应按下列原则进行核定。
1.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的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参照税收有关规定。
2.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增长的,应严格控制增长额。
3.技术开发费。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六)总机构代下属企业支付的人员工资、奖金等各项费用,应按规定在下属企业列支,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对应由下属企业负担的房租、水、电、气等不可分割的费用,应按企业间的正常财务关系进行核算,不得计入总机构的管理费。
三、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
内容应包括:
1.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说明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和条件;
2.上一年度税务机关批复的总机构管理费数额、总机构当年预计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情况、上一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后结余数额;
3.当年计划提取管理费金额及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如计划提取管理费数额超过上一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数额的,总机构还应说明下属企业当年预计合计收入、预计合计利润比上年增减比例。
(二)总机构和下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二年申请时可只提供新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总机构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四)按规定报送以下表格: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表》
2.《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支出情况表》
(五)凡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的总机构管理费,其申请报送的资料,由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本着“便捷”的原则,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进行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