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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承接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其出具的工程结算文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四十一条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不得将同一个项目委托给2个及以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否则,审核成果应以第一次委托的单位出具的成果为准。
  第四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四条 审核费用一般由发包人支付。但发、承包双方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第五章 争议处理与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根据本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向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仍有争议的,按约定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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