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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者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合同约定的程序确认后实施,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第二十一条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在开标后、订立施工合同前,首先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然后确定包干范围;或者在合同中明确清单工程量错误、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时的价款调整方法。
  1.如果包干范围仅指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属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当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并与发包人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价款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三条 不管采用何种形式的合同,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含设备)价格包干风险幅度以及包干风险幅度以外发、承包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
  1.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在包干范围以内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者下降时,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者受益。
  2.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一般适用于工期在一年以内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工程)。
  3.施工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其主要材料(含设备)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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