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文件应当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投标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编审资格章。
第三章 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
第十七条 在开标并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合同专用条款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对招标文件缺陷或者错误的修正;
2.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的补充原则和方法;
3.工程量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4.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和计价方法;
5.措施费用的调整原则和范围;
6.工期及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以及工期变化对综合单价影响的调整原则;
7.工程质量的奖惩办法;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工程保险、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等风险防范的内容和事项;
9.设计变更认可的原则和方法;
10.暂定价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11.现场签证认可的原则和方法;
12.索赔的原则和方法;
13.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1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15.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16.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办法;
17.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18.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19.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20.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返还时限。
第十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得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二十条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