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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

第二章 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并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负责。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错误或者漏项不承担风险责任。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计价要求的描述,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不得擅自设置计价标准、抬高或者压低规费和不可竞争费。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合同价款变更调整的条款,属于拟订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招标人提供格式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免除招标人责任、加重投标人责任或者排除投标人的主要权利。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章。
  第十二条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时,不得擅自调整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以及管理费、利润等费用标准,人工工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材料单价依次按公布价、信息价或者市场价计算。
  第十四条 标底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应当对其所编标底的准确性、合理性和规范性负责。
  标底应当签署编制人员姓名,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章。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者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包括完成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项目所需的费用,如果出现没有计算或者少算费用,均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除招标文件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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