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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

苏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规定
(苏建价〔2005〕12号 2005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发、承包的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与审核,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一切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如果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项目的计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它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第四条 凡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不论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国外资金、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私人资金,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以及工程结算都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执行标准计价规则。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 苏州市建设局委托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仲裁计价活动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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