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根据河道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实行退地还湖。退地还湖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尚未实行退地还湖的围垦地应当保持现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堤顶、堤坝和河坡上进行耕种。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造林,必须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环境用水的需要,统一制定和实施水量、水质调度方案。
  第二十八条 市管河道和县管河道的水面保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市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河道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保洁单位或者个人,并负责检查、考核工作。镇村河道的水面保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
  单位和封闭式管理住宅小区内河道的水面保洁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堆放、倾倒、排放各类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和含有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危险物品;
  (二)盗伐、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三)擅自堆放物料或者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水文、水质监测测量等设施;
  (五)超标排放各类污水;
  (六)其他影响防洪安全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