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宿政办发〔2005〕79号 2005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干渠、水库、塘坝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域性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由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河道规划,维护河道水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综合功能。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
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水产、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