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七部门关于整顿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乱发证乱收费的通知
(琼府办(1999)108号 1999年9月8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保障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正常的管理秩序,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
关于整顿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乱发证乱收费的通知》(国经贸监督〔1999〕7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根据该《通知》要求,结合海南的情况,省工业厅、卫生厅和各市、县要对涉及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自查自纠,切实落实各项整顿措施。请各单位将整顿情况于今年9月20日前报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必要时,省政府将组织由物价、工业、卫生、财政、监察(纠风办)、审计等单位组成的检查组,对整顿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关于整顿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乱发证乱收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注射器、注射针、输血器、药液过滤器、输液针、输液器、输血袋等,下同)上违反规定乱验收、乱检查、乱检测、乱发证、乱收费问题十分严重,个别地区甚至违反国家规定,越权审批发证收费,危害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加重了企业负担,扰乱和削弱了正常管理秩序,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就整顿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乱发证乱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全国销售其产品时,不得要求企业办理市场准销证、销售注册证和其他类似许可证。各地已实施的市场准销证、销售注册证和其他类似许可证要立即取消,坚决制止收取与此相关的“检测费”、“评估费”、“审核费”、“公告费”等一切费用。发放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卫生许可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向企业收费;经批准允许收费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和重复收费,也不准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