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肇府办〔2005〕60号 2005年5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收支管理,壮大地方财政实力,加强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加快构建我市公共财政体制的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市财政预算或专户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征收主管机关。市本级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由财政部门或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组织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
第二章 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的概念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性资源(资产)收益包括本级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企业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收益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
第五条 公共资源有偿作用收入是指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或经政府审批、许可而独自经营或特许经营项目的使用权或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土地收益;
(二)河砂开采权拍卖收益;
(三)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
(四)国资事业性媒体取得的广告收入;
(五)七星岩和鼎湖山等旅游景点门票收入;
(六)汽车号牌拍卖收益;
(七)公共场所广告牌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
(八)公共场所车辆停放有偿服务场点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
(九)道路、桥梁、隧道、公园、河堤、广场、景观、城市雕塑、人防设施等城市资源的冠名权等有偿出让(使用)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