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应在30日内,按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补正,再报送备案。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包括被特许人情况备案表〔附表2〕及相关证明文件)报其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总并在厅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十条 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所在地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其中涉及特许经营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变更、商标及专利等内容的,申请者应在变更后二十日内向所在地原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省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按照《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十三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将对已备案的特许经营当事人进行抽查或集中检查,指导和监督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的特许经营管理工作。
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特许人,由原审核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取消其备案并及时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在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利用特许经营从事违法活动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山西省商务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