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商务厅 2005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四条 山西省商务厅负责对山西省境内特许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经营的向省商务厅备案。特许人需报送如下材料进行备案,并对其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1)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特许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特许人特许合同样本;
(五)特许经营手册。
第六条 特许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境内的,由被特许人到省商务厅备案。
第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对辖区内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特许人,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下达《特许经营企业准予备案通知书》,并送达特许人。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下达《特许经营企业准予备案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报省商务厅,由商务厅进行汇总存档,并在山西省商务厅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八条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