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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城市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各类园林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占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含城市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地以及行道树绿化工程)、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小区绿地等。
  第三条 福州市园林局主管园林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林业、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园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干扰监理单位正常工作;
  (二)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
  (三)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四)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应当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五)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福州市园林局备案。
  第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二)做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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