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中方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退休职工实行街道劳动部门与原单位相结合,以街道劳动部门为主的管理办法。自1989年5月起,街道劳动部门除负责中方退休职工统筹项目内各项费用的支付、报销工作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中方退休职工开展必要的学习、娱乐、家访、慰问等活动。外商投资企业亦应充分体谅街道劳动部门在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主动与街道劳动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方退休职工的疾病护理和死亡丧葬及善后处理工作,以逐步实现退休职工由原企业管理向属地管理的过渡。
六、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区、县统筹办公室的《月报表》,应同时抄报给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及中央在京单位所属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市劳动局的工资年报,需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
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企业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职工转移单》(一式两份),连同退休、退职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一起及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统筹办公室。区、县统筹办公室负责对转移单进行审核、签章后转给有关区、县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负责向所属街道劳动部门转送中方退休职工转移单。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直接向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报送转移单,但街道劳动部门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向本区、县统筹办公室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增减情况月报表》。
八、远郊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退休养老统筹基金的管理。目前,居住在远郊区、县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人数很少,对这部分职工统筹项目内各项费用的发放、管理工作,暂可实行集中管理,区、县统筹办公室可委托城关镇(及其它镇)劳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九、户口已迁移到外省市居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统筹项目内费用的发放。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到外省市居住的(以户口为准),企业应将其关系介绍给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由我市区、县统筹办公室责成该企业所在街道(或指定某一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此类人员有关费用发放、报销审核、管理工作。
十、为切实加强退休职工医疗管理,方便退休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职工在每年1月份领取退休费时,一次发给全年度医疗周转金120元(新退休的职工按其当年实际领取退休金的月份计发,每月10元),此项经费为门诊医疗周转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由街道劳动部门按劳保医疗有关规定予以报销。退休职工患病住院,对截止住院之日门诊医疗费未超过120元的,出院后可继续使用,在本年度内,对门诊医疗费累计超过120元部分,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