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劳筹发字(1989)158号 1989年6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中央所属在京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各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征求了市经贸委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现将《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
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统筹基金的计提基数。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43号文件和(86)市劳办字第28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储备金,应以在工资基数基础上按规定提高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基数。企业由税后利润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付给中方职工的奖金暂不作为计提统筹基金的基数。
二、《通知》中未列入统筹项目并由企业支付的退休、退职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可暂在按工资总额4%留存企业的统筹基金中列支,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发放,并应单独建帐,年终向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报送决算(决算工作另行部署)。除此以外,留存企业的统筹基金,在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使用办法之前,企业仍应作为专项基金存储,不得挪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1986年6月1日以来提取的中方职工养老储备金,应按《通知》规定补缴。凡挪用了该项基金的,必须制定具体的补缴计划,原则上在1989年底前缴足。补缴计划报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审批后,由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监督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费标准的提高,应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进行。同时,需要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标准的变动统盘考虑解决。经市政府批准,我市正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探索,在未制定新的退休费计发办法之前,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应与国营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一样,严格按照档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