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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同时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占用耕地、园地三亩以下,林地、草地五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耕地、园地超过三亩不足十亩,林地、草地超过五亩不足十五亩,其他土地超过二十亩不足四十亩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占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辖区内的耕地、园地十亩以上不足二十亩,林地、草地十五亩以上不足二十五亩,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不足六十亩的,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四)占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辖区内的耕地、园地二十亩以上不足一千亩,林地、草地二十五亩以上不足二千亩,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不足二千亩的;占用其他地、州(市)耕地,园地十亩以上不足一千亩,林地、草地十五亩以上不足二千亩,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不足二千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拨土地的文件,均应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兵团内部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占用耕地、园地十亩以下,林地、草地十二亩以下,其他土地三十亩以下,由师(局)批准;
  (二)占用耕地、园地十亩以上不足二百亩,林地、草地十二亩以上不足三百亩,其他土地三十亩以上不足五百亩的,由兵团批准;
  (三)占用耕地、园地二百亩以上不足一千亩,林地、草地三百亩以上,其他土地五百亩以上不足二千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水浇地、稻田、园地、人工草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补偿;
  (二)征用旱地、天然草场,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偿;
  (三)征用林地、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上述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以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为准。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一般作物青苗补偿费为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宿根作物青苗补偿费为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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