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1996)(发布日期:1996年9月26日,实施日期:1996年9月26日)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
第三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设土地管理所或者土地管理员。
第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土地利用、保护的情况;
(二)负责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和发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草案和中期计划、年度计划,主管土地开发、垦复等工作;
(三)负责土地征用、划拨、使用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有关土地管理的费用;
(四)办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具体事宜;查处违反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管理工作是自治区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设兵团、师(局)两级土地管理机构,依照《
土地管理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行使土地管理的职权,分级管理兵团的土地。师(局)土地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经兵团批准,可以在所属团场设立派出机构。兵团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应当服从城镇统一规划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