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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并受过职业培训。
  个体幼儿园的保教人员要接受教育和卫生部门的培训。
  第十八条 办园人员和保教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的内容和要求,对幼儿进行体育、语言、常识、计算、音乐、美术等六科教学,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科学地安排好一日生活;要努力开发幼儿的智力,要开展多种多样、生动健康的游戏活动和体育活动,要面向全体幼儿,注意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保证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得到良好的发展,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成人化”。
  第十九条 办园人员和保教人员要搞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入园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入园后要及时组织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并要注意调配和改善幼儿膳食,检查饮食饮水,保证幼儿的正常发育和身体健康。
  第二十条 要全心全意做好管理和教育幼儿的服务工作。不得对幼儿责骂、恐吓;不得在园内悬挂、张贴和摆设与幼儿无关以及影响幼儿身心健康的物品;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二十一条 要确保幼儿安全,严防各种事故发生。幼儿在园期间,由直接原因所造成的一切伤亡事故或不良后果,均由办园人员和有关责任者负责。

第五章 费用的收取及负担

  第二十二条 个体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根据当地条件的差异和具体情况,由市(地、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协商制定。
  第二十三条 收费种类为管理费、保教费、伙食费、杂费。伙食费、保教费、杂费由幼儿家长负担。凡因本单位解决不了职工子女入园而入个体幼儿园支出的管理费,由所在市(地、州)教育和财政部门制定管理费报销标准,幼儿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如一方没有工作另一方负责)。报销收据凭证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个体幼儿园对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五条 税收及管理费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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