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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加强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国家规定,对广播电视事业实行分级管理,积极普及广播电视,提高覆盖率。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做好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帮助下,开展中西医药和民间传统医药的研究,增添、更新医疗技术设备,改善医疗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组织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地方病的防治,依法加强药品管理和食品卫生的监督,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倡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章 干部和职工队伍的建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各级干部,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畲族人员的比例要逐步与畲族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干部,特别要重视培养畲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畲族应有一定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从农村畲族公民中招收人员。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技术培训工作,培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要重视从畲族公民和妇女中培养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第四十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本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本县公民,其中畲族公民应有一定比例,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稳定和引进各种专业人员参加本县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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