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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智力开发,建立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教育体制,大力提高本县各族人民素质,为本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统一规划,分级办学、管理的原则,逐步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在办好普通中小学的同时,调整教育结构,办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并把幼儿教育逐步纳入教育事业计划。
  自治县的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民族中学以招收畲族学生为主,对文化基础差的畲族乡村实行定额招生。民族高中班学习年限可延长一年。普通中学招收新生时,对畲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条件。民族小学可举办学前班,采用畲语和普通话结合教学。
  居住分散的畲族聚居农村小学和偏僻的革命老区小学可适当放宽师生比例,采取多种形式办学。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逐年增加教育经费,使教育经费拨款和在校学生人数的平均教育费用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力量集资和捐资办学,提倡各级各类的学校开展勤工俭学。
  第三十七条 上级国家机关计划分配本县的大中专定向招生名额,任何单位不得截留。确需调剂时,应征得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机构,大力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的交流协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展各项科技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研究、推广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文化、体育事业,增添和改善设施,发展民族传统文体项目,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增强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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