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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根据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设置商业网点,积极经营,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的作用,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个体工商业和运输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和专营物资的供应,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自治县享有体现对自治地方优惠的照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订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的收购、上调计划时,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合理确定上调基数、购留比例。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对少数民族特需商品,作专项生产安排,专项调拨供应。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并享受国家在外汇留成等方面的优惠照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优惠政策扶持下,按规划建设城镇和农村集镇,多层次、多渠道筹措基本建设资金,完善公共设施,充分发挥城镇和集镇在流通、信息、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积极发展交通、邮电事业,加速公路和林道建设,改善交通和邮电通讯条件,大力发展民间运输。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县外、省外、国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县投资办企业、事业,为他们提供劳务、场所等方便,给予国家规定的优惠,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管理县属的企业、事业。上级国家机关如要改变其隶属关系,应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同意。

第四章 教育和文化建设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主管理本县的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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