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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畲族公民。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根据本县特点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充分发挥山林、矿藏、水资源的优势,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林为本,农、工、贸协调发展的方针,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第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粮食生产,增加农业的投入,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扶持集体和个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其他副业的生产,并在技术指导、信息传递和经营管理上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确定山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大力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全民、集体和私营工业,发展横向经济联系,积极引进技术和资金,逐步建立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地方工业。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加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努力发展小水电事业。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和管理本县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本县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商业、供销、医药等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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