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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透露给投标方及与投标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章 签约

  第三十八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公司应组织设备需方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条款应与标书的有关规定相符。
  如中标单位拒不签约,视为放弃中标权利。招标公司可按预中标单位的排列顺序,确定新的中标单位,并组织其与设备需方签订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中标单位在签约时,应向招标公司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金额为中标设备总金额的15%。合同执行完毕,招标公司应将保函退还中标单位。
  第四十条 招标公司应在中标经济合同上加盖“招标专用章”。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须以加盖“招标专用章”的合同,作为执行贷款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一条 招标公司的招标业务为有偿服务。对国内或国际招标项目,由中标单位向招标公司缴纳中标设备总额1%—1.5%的招标服务费,在签约后十天内一次付清。

第八章 鼓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中标单位生产或合作生产中标产品必须进口关键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时,其所需外汇,由有关部门依据招标公司出具的《引进项目设备招标结果通知》或签署意见的进口订货卡片及卡片说明,予以落实。其中属于引进项目的,在项目进口设备用汇中统一安排;属于进口单机的,从原计划进口用汇中解决。
  第四十三条 设备需方引进的机电设备如属减免税范围内的产品,为生产替代该设备的中标产品所需的关键件、配套件或关键材料,可享受与进口的整机相同的减免税待遇。引进单位可持招标公司出具的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产品如系新产品,招标公司须协助中标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将该产品纳入新产品试产计划,按国家关于新产品管理办法管理,并享受新产品优惠待遇。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设备需方如要撤销招标项目,须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交纳赔偿费。招标公司不退还招标资料。其中在招标公告见报前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前要求撤销招标者,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0.5%;招标公告见报后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撤销招标者,赔偿费为招标设备总金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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